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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东部新城DQ01-21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正在公示

2021年03月11日 11:36    来源: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核心提示:安庆东部新城DQ01-2102地块东至独秀大道、南至叶祠路、北至天柱山东路、西至凯旋尊邸小区,总用地面积约为4.89公顷,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安庆东部新城DQ01-2102地块东至独秀大道、南至叶祠路、北至天柱山东路、西至凯旋尊邸小区,总用地面积约为4.89公顷,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为满足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现将《安庆市东部新城DQ01-21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草案)进行公示。

一、 修改背景

安庆市DQ01-2102地块位于东部新城核心区域,凯旋尊邸东侧,独秀大道西侧,目前地块已拆迁完毕,具备了土地开发建设的条件,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要求,现对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批准)进行修改。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内容主要为地块用地性质、控制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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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范围

DQ01-2102地块位于安庆市东部新城DQ01管理单元,东至独秀大道、南至叶祠路、北至天柱山东路、西至凯旋尊邸边界线,现状地块内为闲置用地,用地面积约为4.8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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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的必要性

(1)为与相关规划顺利衔接、保障规划建设科学有序。

《独秀大道城市设计》在宏观层面对独秀大道沿线的功能优化、交通组织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和思考。原控规已不适应基地的发展需求,本规划修改对用地性质、建设指标等进行调整,强化功能复合性,提升综合竞争力。

(2)《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1年修改)的要求。

2021年修改的《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原控规指标停车配建、禁止开口线等内容与通则要求存在不一致,需按照通则新的要求执行。

四、修改内容

本次控规修改内容涉及控制指标、停车位配建、禁止开口要求、配套设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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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控制指标

修改前:

(1)用地性质: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含住宅配套设施)占计容总建筑面积≤30%,商业、商务计容建筑面积(含商业、商务配套设施)占计容总建筑面积≥70%。

(2)用地指标:容积率<3.0,建筑密度≤45%,绿地率≥25%。

(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满足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修改后:

(1)用地性质:商业居住混合用地。

(2)用地指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45%,绿地率≥30%。

(3)建筑高度:新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和相关规范、标准的控制要求。

2、停车位配建

修改前:

(1)住宅建筑机动车按照≥1.0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非机动车按照≥1.5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商业建筑配建机动车按照≥1.0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非机动车按照≥4.0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

(2)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不少于规划停车位10%的充电桩;商业建筑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修改后:

(1)住宅建筑机动车按照≥1.0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非机动车按照≥1.5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商业建筑配建机动车按照≥1.0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非机动车按照≥4.0车位/百平方米配建停车位;

(2)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不少于规划停车位10%的充电桩;商业建筑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3、禁止开口要求

修改前:

(1)沿天柱山东路需开辟机动车道出入口时,出入口道路边线至独秀大街与天柱山东路道路红线交叉点的距离不应小于70米;

(2)沿叶祠路开辟机动车道出入口时,其距离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宜小于30米。

修改后:

(1)沿独秀大道、天柱山东路需开辟机动车道出入口时,出入口道路边线至独秀大道与天柱山东路道路红线交叉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2)沿叶祠路开辟机动车道出入口时,其距离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米。

4、配套设施修改

修改前:

(1)地块内配建全天候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2)地块内配建邮政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电信支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7)要求执行。

修改后:

(1)地块内配建社区服务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含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

(2)地块内配建6班幼儿园一处,用地面积不小于3060平方米。

(3)地块内配建社区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按照《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1年修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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