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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月1日起将施行

2021年01月13日 08:37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编辑: 毛书兵
核心提示: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我省近日出台《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我省近日出台《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具体方式,完善公众意见处理方法,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为提高专家论证质量,设定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条件,细化提出了参与论证的专家数量;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规定》拓宽风险评估事项范围,将制定或调整事关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等事项,明确纳入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机制,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事项、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以及审查结果的处理等,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经验法制化。明确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规定》对探索性改革事项建立决策容错机制,对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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